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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XZA10版:民生/拍案·95060小鱼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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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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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都说法
儿子撞死父亲 第三者责任险赔不赔

N海都记者 曾炳光

海都讯 去年五一,漳州云霄马铺乡官乡村正在举行一场葬礼,丧乐队鼓手方某示走在送葬队伍后,他的儿子方某源开着面包车紧跟其后,不想在村道急弯下坡路段,面包车突然失控,撞倒前方一群送葬的人,方某示重伤,在送医途中死亡(本报去年5月3日A1版《面包车刹车失灵 儿子撞死父亲》曾作报道)。

逝者已矣,后续的保险赔付是否到位?海都记者昨日获悉,就赔偿问题,方家人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了云霄法院。因为肇事面包车买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但保险公司认为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能理赔,理由是死者是驾驶员和保险投保人方某源的父亲。

目前,法庭一审判令保险公司该赔,保险公司不服上诉,此案已经到了二审阶段,还未开庭。

【庭审交锋】

保险公司:

死者是投保人父亲 属免责事由

据云霄交警认定,驾驶员方某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父亲方某示等人均不承担事故责任。

经查,肇事面包车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其中交强险保险限额为11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为30万元。方家人要求,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各项损失合计25万余元。

但在法庭上,保险公司认为,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保险条款”)第五条“被投保机动车造成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及《投保单》约定,受害人方某示与方某源是父子关系,是被保险人及驾驶员的家庭成员,属第三者责任险约定的免责事由,而保险公司对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责条款已完全履行了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11万元的限额内对方家合理合法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方家人:

“第三者”未排除家属 免责无效

对此,方家人认为,保险条款第三条“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已经明确规定了第三者的范围,没有将被保险人或者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员的家庭成员排除在外。而条款第五条与之相互矛盾,属于无效条款。

而且,《投保单》并没有将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的家庭成员作为免责事由予以提示。受害人方某示属于第三者,保险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第五条违背保险行业补偿原则

双方各执一词,究竟谁更占理?围绕双方争议焦点,法院作出裁判。

1.父亲是否在第三者范畴之外?

云霄法院审理认为,保险条款第三条已经载明了第三者的范围,没有将被保险人或者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的家庭成员排除。本事故中,方某示与其他受害人一起在路面上行走,被儿子方某源开的面包车撞上,方某示并非“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或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故方某示与其他受害人一样属于第三者的范围,不能因为方某示与被保险人的父子关系而将其排除在第三者之外。

2.保险条款第五条有效吗?

根据《保险法》第19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条款无效;

《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现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第五条,关于被保险人和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损失均属于保险公司免责范围的约定,属格式条款,该条款排除原告的权利,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也违背了《保险法》及保险行业补偿原则的精神,属于无效条款,依法不受法律保护。

最终,法官审理认为,保险公司的辩解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判令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22万余元。

□名词解释

第三者商业责任险

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又称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以往绝大多数的地方政府将第三者责任险列为强制保险险种,不买这个保险,机动车便上不了牌也不能年检。在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出台后,第三者责任险已成为非强制性的保险。因为交强险在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和医疗费用部分赔偿较低,可考虑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作为交强险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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