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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XZA11版:厦龙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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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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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本月起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提高
筹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600元,其中,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470元

N海都记者 陈志坚

海都讯 从本月起,厦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年55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600元了。昨天,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林权水作客厦门市人民政府网,透露了这一好消息。

日前,厦门市政府出台了《关于提高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过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降低并统一社会统筹医疗基金起付标准,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负担。

林权水表示,从7月1日起,厦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年55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600元。其中,财政对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在每人每年430元的基础上提高40元,比国家“2015年各级财政对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达到人均380元”的目标高出90元。同时,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在120元的基础上提高10元。

林权水介绍,此前,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城乡居民的门诊起付标准分别为1500元、600元、700元。从2015年7月1日起,起付标准统一调整为500元。经测算,调整后,可减轻约17.1万参保人员的门诊自付医疗费负担,每社保年度社会统筹医疗基金需多支付4500万元。

此外,从2015年7月1日起,参保人员(含厦门本市职工、外来人员和城乡居民)首次在三级、二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分别由原来的1800元、1100元、400元降低为1000元、600元、200元;二次及二次以上住院的,分别由原来的1100元、600元、200元降低为500元、300元、100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减半计算。“降低住院起付标准后,可减轻约16.3万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负担,每社保年度社会统筹医疗基金需多支付1.03亿元。”林权水表示。降低起付标准标志着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进一步减少,此次降低起付标准,每年可减轻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约1.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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