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陈群
买了房,搬进了新家,理应兴奋,但是,市民陈先生却头疼不已。为何?
原来他因买房时未及时过户,被卷进一场官司。这缘于原房主借款逾期未还,交易后房子被查封。近日,陈先生到法院起诉,要求法院解除查封,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过户前 房产被查封
2014年10月9日,陈先生向黄先生购买位于漳州市龙文区的一套商品房,并签订了《房屋预约买卖协议书》,约定房款总价96.8万元。协议签订之日,就向黄先生支付了60万元,并接收了房产。按合同约定,余款3个月内付清,付清当日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陈先生称,在去年的12月份,他分三次将余款付清,并拿到了房东的两证,但由于平时工作忙,就没有及时过户。陈先生认为,双方都已经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且房子已经实际占有,早过户晚过户关系不大。没想到今年2月份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被告知房产已被法院冻结,无法过户。
这个消息让陈先生十分担忧,自己花钱购买的房子,签了购房合同,房款已经付清,怎么会被法院查封了呢。原来,房东向第三人借款,逾期没有还款,今年1月14日第三人张先生将房东黄先生告上法院,要求黄先生支付借款。在诉讼过程中,张先生因担心黄先生转移资产,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1月25日,法院查封了黄先生位于市区的一处房产。这套房子正是陈先生从黄先生手中购买的房产。
得知真相后,陈先生认为自己已经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实际占有居住,不存在过错,于是向法院起诉黄先生和第三人张先生,请求法院判令其与黄先生签订的《房屋预约买卖协议书》合法有效,同时撤销查封,办理过户手续。
未及时过户 买房人有过错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黄先生签订《房屋预约买卖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但驳回了陈先生解除查封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涉案房屋登记在黄先生名下,即使陈先生购买了房屋,但由于没有办理物权变更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根据相关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福建方圆人律师事务所洪亚斌律师说,陈先生存在一项过错,就是没有及时过户。按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付清余款后就进行过户。陈先生在去年12月底就付清了购房款,法院查封涉案房屋的时间是2015年1月25日。在去年12月底到今年1月25日的合理期限内,没有积极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应当认定其对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有过错。因此,不符合不得查封的条件。
洪律师表示,从本案看,导致不能过户,是房东黄先生造成的,黄先生承担违约责任。陈先生可以起诉解除合同,按合同约定要回房款和违约金;如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则可与法院协商,让卖房人或自己提供其他担保财产。提供其他财产后,法院解除查封。
洪律师提醒,买房人在购房前,应该审查房屋的权属,因人民法院查封的房屋,在房屋产权登记机构是备案的,故可以查询出该房屋有无被抵押或查封等情况;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应尽快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以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办理过户前,购房人所购买的房屋被司法机关查封,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