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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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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法制办12日发布《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提出,将对经营放贷业务实行许可制度,除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放贷许可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 非法集资案频发 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是指经营放贷业务但不吸收公众存款的机构。据了解,近年来各类非存款类贷款组织活跃在小微企业、“三农”和中低收入人群金融服务领域。但由于缺乏有效监管,非法集资案件频发。 意见稿指出,经营非存款类放贷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应有不低于500万元的注册资本,而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 不得吸收存款 意见稿明确,获得许可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应主要运用自有资金或发行债券等形式从事放贷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时,须向借款人进行风险提示,不得采取欺诈、胁迫、诱导等方式向借款人发放与其自身贷款用途、还款能力不符的贷款;催收债务时,不得采用威胁、暴力等违法手段损害他人的身体、名誉和财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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