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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10版:城事/晋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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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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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拟收费
相关征求意见稿发布,市民可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意见建议

N海都记者 李昌乾

海都讯 昨日,石狮市城市交通质量提升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提升办”)发布公告,为缓解“停车难、乱停车”问题,石狮将对城市道路停车泊位采取使用收费等管理模式。目前,《石狮市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已通过中国石狮网对外发布,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市民们可拨打电话0595-88717878进行咨询,也可将相关修改意见、建议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7082376@qq.com),于9月25日前反馈至石狮提升办。

组建国有企业

负责收费管理

据介绍,石狮市中心市区面积小、人口密度大、交通需求量大,机动车保有量大且每年以20%的速度剧增,停车缺口比例达1∶4.6,再加上路面公共临时停车泊位周转率低下,已严重影响了动态交通运行效率。石狮市委、市政府还将停车管理推进工作列为2015年全市的“一号工程”。此前,石狮相关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前往深圳、福州、厦门、义乌、宁波等地调研,并向全市各机关单位征求意见并多次修改后,最终形成意见稿。

根据《意见稿》要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应遵照三条原则,即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区别不同时段、不同用途的停车需求。

此次收费将实行政府定价,按照路内高于路外、商业区高于居民区、地上高于地下、白天高于夜晚的定价原则,对不同地段、不同停车时间确定差异化收费标准。其具体收费标准,由石狮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同时,石狮市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组建国有企业石狮市城市资源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服务单位,具体负责辖区内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收费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并负责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收费和服务工作。管理服务单位应当配备拖曳车辆,协助辖区公安交管部门开展道路乱停车行为治理工作。此外,《意见稿》要求统一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管理服务单位形象识别系统,并对工作人员的服务作出规范要求。如,服务单位不按照标准收费或不使用核定发票收费的,停车人有权拒缴该费用。

而对不支付或不按规定支付停车费用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管理服务单位将依法予以追讨,并可以提交相关管理部门,纳入车主个人信用记录。

6种情形

不得设置停车位

《意见稿》指出,下列路段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设置交通信号灯的交叉路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路段的机动车道;没有设置交通信号灯的交叉路口、学校、医院出入口或消防队(站)、急救站、加油站30米以内的机动车道;公共汽车停靠站点15米以内和消防栓2米以内的路段。双向通行路面宽度小于6米的车行道。和机动车道之间设有硬隔离、宽度小于5米的非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共用道。净宽小于5米的人行道。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的情形。

而两种情形不宜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包括在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道和景观大道;附近200米范围内有对社会开放的路外公共停车场且能满足公共停车需要的路段。

实施单向通行的道路,石狮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和周边停车需要施划道路停车泊位。除石狮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不得损毁、拆卸、移动停车泊位标线、标志。

此外,举行重大活动或发生突发性公共事件时,道路停车泊位管理服务单位应当按照石狮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暂停使用道路停车泊位或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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