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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5版:城事/相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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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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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泉州市人社局医保科就陈女士一事表示,除必要证明外——
多种证明非必需 只为加强证明力
□“申办工伤的证明 公安部发文不再开”追踪

N海都记者 史国亮

海都讯 简易程序处理申请书、目击者证明、实际居住地证明……为能凑足证明材料,在今年11月20日前申报工伤认定,拿到工伤赔偿,永春岵山的陈女士往县人社局跑了三趟,但依然对需要开具的材料稀里糊涂。

昨天,就本报昨日A18版的此则报道,泉州市人社局医保科工作人员对海都记者表示,陈女士的上述三份证明如无法取得,部门也会派人进行调查。只要具备《工伤保险条例》要求的另外三种必备证明,部门就可以受理调查。

市人社局医保科:

永春当地工作人员 或因不知规定致误会

对陈女士的经历,市人社局医保科一工作人员解释称,永春的经办人员做事很认真,因为材料越齐全,对于申报越有利,但如果陈女士无法提供如实际居住地、简易程序处理申请书和目击者证明,当地人社局也会派人调查。

该工作人员表示,因为陈女士是上下班途中遭遇事故,所以陈女士要证明上下班、家庭住址、出勤的情况,以丰富证据。其中,要证明陈女士的实际居住地,有村委会证明、房产证等即可,不需派出所的“证明”,“当地的工作人员可能还不了解公安部的18类不再开具的证明,所以才会因之前可以办理,造成了误会。”

另外,简易程序处理申请书不属于必备的证明。而目击者证明,是为了证实陈女士的考勤情况,并非针对目击事故的人。

“之所以出现了如此多的证明,是为了保证证据链的完整,让申报的证明力更大。”上述工作人员表示,假如申报人无法提供、部门又无法调查出来,企业却提出反驳质证,对于申报人能否成功申报工伤可能会有不利影响。

永春县人社局:

已协调陈女士公司 协助她申报工伤

对上述工作人员的说法,海都记者提出,假如申报人不具备收集上述非必备证明的能力,简化了这些举证,对于申请工伤认定是否会有决定性影响。该工作人员回复,除了申报人的提供外,部门也会对事件询问调查,但证明力较弱的申报比较缺乏说服力。

海都记者继续提出,如果无法完善证据链,申办部门是否可以对其不受理。该工作人员回复,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只要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人社局就会受理审批。

海都记者采访期间,市人社局医保科就此事,与永春县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股负责人进行了沟通,并表示,应该是永春县人社局与申报人沟通不畅,造成诸如强制要求、必备证明的“误会”。目前,永春县人社局已协调陈女士所在公司,就工伤申报的相关证明协助陈女士。

昨晚,记者从陈女士及其代理律师小郭处得知,目前,陈女士所在公司已介入申报工伤的协助工作。他们将于下周再次向永春县人社局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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