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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自1993年12月成立以来仅依法刻制和使用过一枚公章,且该公章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的一致。 二、本公司从未刻制和使用过第二枚公章。 三、凡他人以本公司名义使用本公司字号公章的行为系违法犯罪行为,我公司不承认其合法性和效力。 四、欢迎社会各界对假冒我公司名义使用伪造的虚假公章的行为进行举报。我公司保留对侵权人(犯罪嫌疑人)提起民事诉讼和刑事举报的权力。 特此声明! 声明公司:和昌(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5年9月3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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