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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XZA07版:城事/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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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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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在手钱却被取走 法院判银行负全责
银行上诉;漳州中院二审认为,案件虽未侦破,但储户和银行是储蓄存款合同民事纠纷,不必以刑事审理结果为依据

N海都记者 曾炳光

海都讯 第二天一早要飞上海,结果天一亮,发现手机短信提醒,银行卡还在手里,但卡里的3万多元在汕头被分8次取走。

龙海的小敏将银行告上法庭,龙海法院一审判银行负全责,赔偿小敏损失3.6万余元。但银行在一审后上诉,称要等案件侦破了,才能厘清银行和小敏之间的具体过错和责任。

对此,漳州中院二审认为,这是存款合同民事纠纷,不适用“先刑后民”,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昨日,海都记者获悉,目前该案判决已经生效。

银行卡还在手,超3万元在异地被盗取

这是发生在去年的“怪事”。6月12日上午7点30分,小敏计划飞上海。当天早晨6点多,她起床发现手机短信有多条短信,提示银行卡里的3万多元被人分8次支取,时间是11日晚上11时53分至6月12日上午0时6分,交易地点是汕头市一家农业银行的ATM。小敏第一时间向银行客服投诉,持银行卡打印出交易清单,并冻结了银行卡存款,向龙海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

当天,公安部门决定立案侦查。民警调取了银行监控录像,经辨认取款人并非小敏本人。

银行卡未丢失或挂失过,一直由小敏自己保管,钱怎么会被偷?

小敏一纸诉状将发卡的银行告上了法庭,要求承担损失。

法院判银行负全责 银行上诉称要等破案结果

龙海法院一审认为,银行的ATM机未能识别储蓄卡的真伪,未能尽到保护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是小敏的存款被他人取走的根本原因。银行方面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储蓄卡密码泄露是小敏的过错,因此,应就未能识别伪卡,导致小敏存款被他人支取承担全部责任。

一审判决后,银行方面提起上诉,称虽然民警调取的银行监控录像经辨认非小敏本人,但仍不能排除其将储蓄卡交付第三人并告知取款密码,委托第三人在汕头取款的可能性。因此在案件事实尚未查清,小敏无法证实其存款被盗取,不能证明银行履行支付存款义务的对象不是小敏或其授权代理人时,应经公安机关先行侦查确认后,厘清双方具体过错和责任,方能依法处理,故适用“先刑后民”原则,要求法院裁定驳回小敏的诉讼请求。

属储蓄存款合同民事纠纷 不必以刑事审理结果为依据

漳州中院二审审理认为,小敏在银行办理储蓄卡,与银行之间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因此,银行对储户的存款负有保障存款安全不受非法侵害的义务。

银行作为储蓄凭证的发证机构,应当具备识别储蓄卡真伪的技术能力和硬件设施,保障储户的存款安全。因一个储蓄卡号只能对应有一张真卡,而涉案的储蓄卡一直由小敏保管,龙海法院据此推定3万余存款是通过伪造的储蓄卡支取的并无不当。银行认为本案讼争的款项是小敏将储蓄卡及密码交与他人,委托他人领取的,但对此主张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因此上诉理由缺乏依据。

“先刑后民”只有在民事案件的审理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且刑事案件尚未审结时,方可适用。虽本案所涉刑事案件尚未侦破,但本案属于储蓄存款合同民事纠纷,不必须以刑事审理结果为依据。故银行提出应按“先刑后民”处理本案,于法不符,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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