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吴芳 通讯员 真坚 满荣
海都讯 今年7月7日上午8时21分,杨某驾驶运钞车在漳州芗城区福海阳光小区“海峡银行”门口人行道上倒车时,碰倒74岁阿婆顾某,因未及时察觉并刹车,致车子继续行驶碾压顾某,顾某不治身亡(本报7月8日A11版曾报道)。
事发当日,杨某向公安机关投案。经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芗城大队现场勘查,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应负全部责任,系运钞车执行工作任务违规酿成事故。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不过,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芗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芗城法院审理认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杨某能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昨天,运钞车驾驶员杨某因构成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