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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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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晟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及萧群雄: 贵我双方于2014年3月1日签订了《汽车4S店使用权租赁合同》,但贵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如下违约行为:1、拖欠2015年3月至8月租金473940.57元;2、拖欠2015年9月至2016年2月租金630000元;3、拖欠2015年9月至10月水电费23179元;4、拖欠2015年7月至12月土地使用税18000元,以上共拖欠租金、水电费及土地使用税1145119.57元。经我方多次催讨,贵方仍不履行支付租金及相关税、费的义务,现根据《汽车4S店使用权租赁合同》第四条及第七条第一款第一点:“乙方未按时如数交纳租金及其他相关税、费超过三个月的,甲方有权停止乙方的水、电供应(乙方因此所受损失由乙方自负,下同),选择解除本合同,同时向相关管理部门申请对乙方的资产进行拍卖用于抵偿乙方欠甲方的债款,并要求乙方或丙方赔偿甲方遭受的一切损失”的规定,我方可解除《汽车4S店使用权租赁合同》。现我方决定自即日起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请贵方根据合同的约定,在接到本通知后三日内清点现场、腾退房屋、付清费用并自行搬离,同时根据《汽车4S店使用权租赁合同》第九条第一款承担违约责任。逾期未搬的视同贵方放弃,由此产生的后果及法律责任由贵方自负,并不能向我方主张任何权利。 特此通知 福建泉州国联汽车发展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24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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