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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XZA12版:城事/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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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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诏安法院昨开庭审理此案,法院牵头抽水,水田上出现4个深坑
双方辩论焦点 深坑是否施工单位挖的
□“鱼塘中赶鹅 小伙陷深坑溺亡”追踪
水抽干后,水田上出现4个深坑,插着竹子的就是死者当时掉下去的那个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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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海都记者 梁政 文/图

海都讯 昨日,诏安深桥镇考湖村19岁小伙吴某林在水田中赶鹅时溺亡一案,在诏安法院开庭审理。

8月10日,19岁的吴某林在自家养鹅场旁的水田中赶鹅,陷入一处深坑后溺亡。而诏安县城关过境段的324国道改造工程,刚好路过这个鱼塘。家属认为,吴某林遇难的深坑,是现场工程施工单位所挖。该施工单位——周口市中顺路桥有限公司负责人则称,施工队只负责填坑,并没有挖坑(详见本报8月12日A12、8月18日A6版报道)。随后,家属将施工单位告上法庭。

11月22日,在诏安县人民法院的牵头下,该水田的水被抽出,水田上出现4处深坑。其中一处,就是吴某林溺亡的地点。

对此,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针对“这口深坑是谁挖的”的问题,展开辩论。

9月10日,吴某林的父母,将施工单位——周口市中顺路桥有限公司,以及业主单位——诏安县公路建设开发公司告上法庭。昨日上午9点,诏安县人民法院民事法庭开庭审理。

而在11月22日,为了获得更直接的证据,在法院的牵头下,这个水田里的水被用抽水机抽干——水面下占地近4亩的地块,终于露出。原来,这块地有3/4是水田,平时水位仅有近30厘米。而另外1/4是鱼塘,平时水位有近2米。水被抽干后,在水田的四个角落,出现了4个不同大小的深坑。而吴某林溺亡的地点,就在其中一个直径约5米、深度约3米的深坑。

而在庭审中,最关键的问题是,吴某林陷入的深坑,是施工单位所挖,还是以前就有。

对此,原告提供了“看见当天挖掘机在现场作业”的人证,以及“监控视频中挖掘机进出现场”的物证,表明这处深坑就是施工单位所挖。而被告辩称,挖掘机进出现场只是为了排涝。

目前,该案件法院还在审理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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