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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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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女子 清晨街边产下女婴”追踪
女婴满月 终于见到妈妈了
因自己也要靠奶奶抚养,韦某菊欲为女儿寻好家庭收养
妈妈第一次探望女儿,母女俩相视一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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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海都记者 林永清 陈紫玄 文/图

海都讯 小家伙脸色红润,这是她出生32天以来,最特殊的日子。躺在婴儿床上的她,扭动着小脑袋,好奇地看着俯身下来的一张笑脸,她也张了张小嘴巴,咿呀地笑了。这个街边早产女婴,昨天终于见到了第一次来医院探望她的妈妈。

10月27日清晨,22岁的宁德女子韦某菊在石狮市灵秀镇塔前村路口处,产下一名女婴。民警和热心人帮忙将其送到医院,并联系到她的家人。但这之后,女婴的家属一直迟迟没来探望,韦某菊的奶奶也明确表示自己没有抚养能力,其他亲属也均未露面(详见本报10月28日A29版、11月18日A7版报道,也可刷二维码看前期报道)。

“不想让她跟我一样受太多苦”

昨天上午,在奶奶吴阿婆的带领下,韦某菊第一次来到医院。在石狮市华侨医院儿科室,韦某菊和她的奶奶并排坐在走廊的椅子上,她看上去还稚气未脱,但精神状态很正常。

接着进到婴儿房,她不时俯身凝视自己的女儿,还逗她开心。“她很可爱的,很漂亮!”韦某菊见到女儿后说出的第一句话,但是谈到自己女儿的生父是谁,韦某菊自己也说不清,她现在最大的愿望就是能帮女婴找到一个好家庭收养。

韦某菊告诉海都记者,自己现在还要靠奶奶抚养,奶奶的经济能力有限,根本就没办法养活她们母女俩,无奈之下,她决定把女儿送给人抚养。“把女儿送给别人抚养,是希望她有一个好的归宿,不想让她跟我一样在成长过程中受太多苦”。

对于孙女的将来,吴阿婆表示,把孩子送人抚养后,孙女就将回宁德,从此离开石狮。

送养符合条件 派出所将提供帮助

福建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薛贵宾表示,收养关系的成立必须同时满足几个条件: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等三种情况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才可以被收养;而收养人也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要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且要年满30周岁。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只有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才可以单方送养。对于韦某菊这样的情况,薛贵宾表示,如果其精神状态确实已经正常且明确表态要将婴儿送人,而她的家属也都同意,那么就符合法律程序。接下来,就是收养方必须要具备领养条件。双方还应在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

石狮市公安局灵秀派出所相关负责人也表示,将为韦某菊在女儿送人抚养过程中提供尽可能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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