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 |
- |
- |
- |
|
|
|
- 2015年12月21日
- 3上一期 下一期4
- 按日期查找
- 版面导航
|
翁其俊先生: 你方向厦门仕博盛道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下称我司)发出的《债权转让通知书》已收悉,现我司就该通知书向你方复函如下: 我司法定代表人庄朝阳与你方以及刘龄君三方于2014年3月29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为个人合伙协议,该协议的3、4、5条约定了利润分配及亏损的分担方法,现该《合伙协议》所涉及的合伙事务因在履行过程中出现重大变化,导致未能顺利实现合伙目的,而在合伙前期产生了大量的经营成本,至今三方未对合伙账目进行清算,对于盈亏情况尚无法明确,且合伙经营产生的233228.87元销售代理佣金仍处于执行过程中,所以,根据以上情况,你方转让债权没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我司不予认可。 特此回复 复函人:厦门仕博盛道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21日 | |
3上一篇 下一篇4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