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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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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进才(杨进才树脂工艺品加工点经营者): 经查明,你投资经营的“杨进才树脂工艺品加工点”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及环保竣工验收手续,已于2013年7月正式投入生产。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三条,本机关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决定:1、责令停止生产;2、罚款人民币陆万元。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将《泉州市丰泽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泉丰环罚字〔2015〕37号)送达给你,现依法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丰泽街兴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丰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鲤城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泉州市丰泽区环境保护局 2015年12月3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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