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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34版:财经/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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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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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分类改革大幕开启
分商业和公益两类,适时动态调整;公益类国企考核引入社会评价

N据新华社电

海都讯 国有企业分类改革大幕开启。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国家发改委29日联合发布《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明确将国有企业界定为商业类和公益类,提出分类推进改革、分类促进发展、分类实施监管和分类定责考核。

国资委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分类是因企施策推进改革的基本前提,操作中要充分考虑企业经营的多样性、复杂性,分类宜粗不宜细。

这位负责人还提醒,企业的功能不是一成不变的,应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战略的需要,结合企业不同发展阶段承担的任务和发挥的作用,在保持相对稳定的基础上,适时对企业功能定位和类别进行动态调整。

分类

商业类国企: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目标,按照市场化要求实行商业化运作,依法独立自主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现优胜劣汰、有序进退。重点考核:经营业绩指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市场竞争能力。

公益类国企: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要目标,必要的产品或服务价格可以由政府调控。重点考核:成本控制、产品质量、服务水平、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根据企业不同特点有区别地考核经营业绩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考核中要引入社会评价。

□分析

国企“一股独大”将打破

“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国有企业……支持非国有资本参股”;“对需要实行国有全资的企业,要积极引入其他国有资本实行股权多元化”……

这是摘自文件关于分类推进改革一节的部分内容,短短411个字中,五次提到“多元化”“参股”,清晰表明新一轮改革中,股权多元化将是改革方向,国有企业曾经广受诟病的“一股独大”局面将有望由此改变。

记者注意到,即便是明确要求独资的公益类国企,文件也提出,公益类国有企业可以采取国有独资形式,具备条件的也可以推行投资主体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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