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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XZA03版:城事/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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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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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 漳州最高奖励5万元
漳州市政府出台《漳州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办法》,今起实施

N海都记者 周杨宁

海都讯 《漳州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办法》今起实施,漳州将给予见义勇为人员更多的奖励,及相关的困难补助、优待政策。

漳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将每年召开一次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群体)表彰大会,根据见义勇为事迹每人(群体)分别奖励50000元、40000元、30000元,颁发证书和奖章。见义勇为人员按规定,应由省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报省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办法》还规定,漳州市各类医疗机构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应当无条件及时组织救治,不得拒绝或拖延。

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在救治期间的医疗费用,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工作单位垫付;无工作单位的,三个月以内由医疗机构垫付,三个月以上由见义勇为发生地的县见义勇为协会先行垫付。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在救治期间的医疗费用,医疗机构应当给予适当减免。

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在治疗期间其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负责;无固定收入,生活困难的,由见义勇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给予2500元/月的生活补助。

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被认定为因公(工)伤残的,按照国家有关因公(工)伤残的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因见义勇为伤残丧失劳动能力未被认定为因公(工)伤残的人员,由见义勇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每月发给1000元定期生活补助。其他人员作为因公伤残的抚恤对象,享受国家抚恤待遇。

见义勇为牺牲人员以及因见义勇为伤残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子女,在本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就读期间,免收学费、杂费;在本市公办高中(含中专)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就读期间,免收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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