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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XZA05版:城事/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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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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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护病人时摔伤 医院赔偿1万元
医院地面有积水,未及时清理,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以要担责

N海都记者 曾炳光

海都讯 阮某到医院陪护待产的儿媳妇,结果在医院一楼大厅因积水滑倒,摔成了骨折。经漳州市多元调处中心调解,最终医院答应赔偿1.06万元。

昨日,该案结案归档。

法律人士介绍,此类案件很有典型意义,在公共场所,不仅是商场、超市,医院等场所,也负有保障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责任。

2015年7月6日,因为儿媳妇即将分娩,入住芗城中医院。阮某当天到医院给儿媳送饭,不想,行至住院部一楼大厅时,由于地面上油污水未清理干净,阮某不慎摔倒,骨折。医院总值班人员安排阮某做了检查,并收治住院,垫付了住院的全部费用。

事后,阮某认为医院未能提供安全设施保障患者及陪护人员就医的安全,应当承担责任,要求医院赔偿3.8万元。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医院向调处中心申请调解。

调处中心主任赖水顺认为,阮某作为成年人,应该注意到地面的积水情况,所以阮某自身没有尽到审慎注意的义务,自身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医院地面有积水,医院应该及时清理,没有清理,则说明医院没有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所以医院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经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医院一次性赔偿阮某1.06万元。

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周艳红律师介绍,在公共场所,包括娱乐场所、医院、商场、超市,其管理者或者经营者、所有人,负有保障对来消费的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责任。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在侵权责任法中也予以了明确。本案例中,医院都有聘请相关的保洁人员,负责区域范围内的卫生,医院人流量较大,保洁人员应该及时清理地上的水渍。侵权责任法已经明确了上述几类赔偿主体,但是,这些主体承担的是一种补偿责任,在未尽到的义务范围内,至于责任多大,应当具体个案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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