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陈志坚 通讯员 厦法宣
海都讯 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一套房产,到底该不该评估拍卖?
昨天上午,厦门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这起典型案例,厦门中院创全省首例,裁决执行唯一一套住房案。
去年,申请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某一案中,执行标的为本金260万元及相应利息。湖里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某名下的一套房产,并对其评估拍卖。但在拍卖过程中,陈某以该房产是唯一一套房产为由,提出执行异议。
湖里法院一审裁定异议成立,停止拍卖。申请执行人王某不服,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去年年底,厦门中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新的司法解释规定,在全省首次认定,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一套住房只要超过居住标准,市场价值扣除其债务后,足以保障被执行人以及其家属基本居住生活,即应当予以强制执行,据此撤销了湖里法院一审裁定。
之后,湖里法院依据上级法院裁定继续启动拍卖程序,并在三次拍卖流拍的情况下,依申请执行人申请裁定,将该房产以最后一次流拍抵债给申请执行人王某,抵债后的差额款157万余元转至法院账户。经各债权人同意,从差额款中预留20万元作为保障被执行人生活之用,剩余款项分配给其他参与分配的债权人。
据悉,2015年,厦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各类执行案件22281件,同比增加4099件,上升22.54%;执结15406件,执行到位标的15.42亿元,同比上升12.76%和4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