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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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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庄振家、张珍珠、李祥禄、福建省晋江市南风装潢有限公司、泉州市佳特佳鞋服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债权转让人邱青青已于2015年12月29日与债权受让人辛炳煌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将转让人邱青青对庄振家的债权及对张珍珠、李祥禄、福建省晋江市南风装潢有限公司、泉州市佳特佳鞋服有限公司的担保债权【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闽民终字第28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权】全部转让给受让人辛炳煌,与此债权转让的其他相关权利也一并转让。本债权转让通知后,相关债务人应向新的债权人进行债务清偿,未经债权受让人书面同意不可撤销。 特此公告。 声明人:邱青青 2016年2月26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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