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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海都记者 李拯 海都讯 昨日,记者从省纪委获悉,今后,凡是涉及打听案情或干预执纪审查的党员干部,轻则给予组织处理,重则追究纪律责任。2月25日,省纪委出台《关于对打听案情、干预执纪审查情况实行报告制度的通知》,明确提出对相关情形,应如实记录、逐级上报并严格处置。 通知规定,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决定初查核实的问题线索,在“初核方案”报经领导审定后,对来自各方面打听案情、干预执纪等情况,调查组成员应及时、主动、如实做好记录并按要求逐级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直接进行请托、说情、打招呼,甚至是干预、施压、阻挠执纪审查工作的;与接受审查的涉案对象具有利害关系的人,采取约见、询问及电话、短信、微信、纸条等方式打听案情的;以闲聊方式打听涉及具体案件或具体涉案人员的调查进展情况,具有明确指向性的;采取征询、启发、暗示性语言,旨在套取有关案件或涉案人员相关信息的。 调查人员遇到上述情形,应填写报告表,在48小时内上报,直至本级纪委主要领导;对涉及上级党委、党组或纪检监察机关管理的干部,所在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于7个工作日内转送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联系室或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处置。 通知强调,实行报告制度是一项严肃的工作纪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旗帜鲜明地反对和抵制打听案情、请托、说情、打招呼或者其他干预执纪审查行为,对凡是不按有关规定执行的人员都要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同时,要切实保护报告人的合法权益,坚决杜绝泄露报告人有关情况,绝不允许发生打击报复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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