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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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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海都记者 张凯航 海都讯 昨日,海都记者从惠安县人民法院了解到,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惠安的陈某等4人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去年7月30日,惠安县公交公司的郑师傅,驾驶公交车行经梅山村时,与乘摩托车从小巷穿出的陈先生相撞。陈先生受伤,经抢救无效身亡。惠安交警认定,该起事故中,陈先生承担主要责任,郑师傅承担次要责任。后来,陈先生的亲属陈某等4人,因不满赔偿数额,多次到上述公交公司门口围堵,233班次公交车因此无法运营。 经惠安县人民法院调解,惠安县公交公司答应赔偿陈某等人40万元。法院审理认为,陈某等人为获得高额赔偿,阻挠公交公司正常运营,影响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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