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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B07版:教育周刊/小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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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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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南安市九都镇新东村3组黄名士、黄勇士:

我局于2015年11月9日对你二人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二人自2015年10月份起,在九都镇新东村土地上合建住宅,现已建成框架建筑物一幢,实际建筑占地总面积为462平方米(合0.69亩),具体四至为:东至空地,西至水泥路,南至水泥路,北至旧厝。其中:经依法批准用地面积232.9平方米(合0.35亩),非法占地面积229.1平方米(合0.34亩),非法占用的土地地类为:其它土地(农村道路、建制镇),符合南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你二人上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七条等有关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黄名士、黄勇士询问笔录;

2.黄名士、黄勇士身份证复印件;

3.测量技术报告书;

4.黄勇士、黄名士用地批准文件复印件;

5.泉州诚信测绘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用地勘测定界图复印件;

6.授权委托书;

7.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

我局已于2016年1月30日在海峡都市报依法向你二人进行了公告告知(听证告知),你二人未在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及南安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有关规定,我局于2016年4月7日作出南国土资〔2016〕行处3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你二人退还非法占用址在九都镇新东村3组用于合建住宅超出的土地(用地批准红线外),面积229.1平方米(合0.34亩),具体四至为:东至空地,西至水泥路,南至水泥路,北至旧厝;

2、责令你二人限期拆除超出用地批准红线外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建筑占地面积229.1平方米(合0.34亩)。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并退还土地。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南国土资〔2016〕行处3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你二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安市人民政府或泉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南安市二环路溪美工商所办公楼5楼

电话:0595-86391073

南安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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