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徐锡思
海都讯 作为获得立法权之后的首部实体法,《泉州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草案)》昨日经泉州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完成第一次审议。据悉,这是常委会组成人员首次审议实体法,他们围绕草案的方方面面,提出了一些意见,将抓紧进行修改、完善,并争取在6月份召开的常委会上进行第二次审议。
关键词1 保护范围
草案第二条“定义概念”,分为两款,审议认为表述不太明确,建议合并修改为“本条例适用列入泉州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名录的历史上反映泉州与海外交通往来、通商贸易、文化交流等活动而留存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遗址,包括港口、航海设施、外贸商品生产基地或设施、古建筑、古遗址、古墓葬、石窟寺、石刻、壁画等不可移动和可移动文物古迹”,保护对象更为具体清晰。
海都记者了解到,审议同时建议案删去第三十七条,即可移动文物和非遗的保护制度,要由市政府另行制定,主要是考虑到地方立法具有更高的效力和稳定性。
关键词2 村规民约
草案提出,“村(居)民委会应依法制定村规民约”,审议建议修改突出“鼓励”“引导”等,主要考虑到两点:一是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要由村民会议和居民会议制定,二是现行法律关于文物保护体系的规定并没有到村(社区)层级,因此不宜作出硬性规定。
关键词3 执法主体
草案第十六条第二款,“违法排放污水或大气污染”和“采石、采砂、采矿、造坟、毁林、堆放垃圾”,管理分属不同的行政主管部门;第三十三条规定了相应的处罚。
审议认为,这样的规定导致执法主体表述模糊不清,可能给法条颁布后的执行带来新问题,因此建议分开表述,好让主管部门、执法主体一一对应。
关键词4 删除“原则上”
审议认为,草案的部分语言文字,表述不够规范,容易出现含糊不清,需要进一步规范修改。例如,第十四条第二款“遗产区和保护范围内原则上不得进行与泉州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实施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议建议删除“原则上”的表述,不能留下模棱两可的空间。
关键词5 海丝史迹名录
草案提出,为进行全面保护并突出重要性,根据文物法规定,泉州市将建立“海丝史迹名录”,将所有涉及“海丝史迹”的文物全部纳入其中,遗产区、缓冲区、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等也有明确规定。
这个是草案的亮点之一,审议给予了充分肯定,同时建议要进一步明确名录的制定,尤其是名录出台的时效性,避免条例已经实施,名单却拿不出来,最好要同步颁布。
关键词6 审核权限
“海丝史迹”作为泉州市独有概念,还成为泉州首部实体法,但根据行政管理权限,草案不能规定涉及国家或省上的行政职权。为避免在适用时出现权限不明或冲突,草案规定了“适用排除原则”,对联合国、中国、省、市、县等名单或预备名单的文化遗产,以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级别应与已公布的文物级别一致,就高不就低。
关键词7 机构编制
草案在征求意见时,曾有一条规定:县级应配备5人以上专业人员,列入名录的每个史迹点要配备3人以上专业人员进行管理。昨日的审议稿删除了这一条。
海都记者了解到,删除的主要原因是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规定,“除专项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外,各地区各部门拟订法规或法律草案不得就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关键词8 经费保障
经费不足,也是反映比较集中的另一个问题。因此,草案提出,从财政经费、专项资金、社会资金等三个方面构建“海丝史迹”保护经费,同时明确财政经费要专项用于“海丝史迹”的规划、保护、修缮等方面。
关键词9 计日处罚
草案的处罚条款,弥补了日常管理中处罚手段单一、权限不足的缺陷,其中亮点受到分组审议的关注,即违法宣传和违法排污的处罚力度。
草案提出,为了维护“海丝史迹”的品牌价值,对不是史迹点却冒用史迹名称进行宣传的,将被县级文物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宣传材料,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海丝史迹的环保要求也更高。草案提出,根据新环保法及其配套办法,针对违法排放污水或大气污染物的,由环保部门进行处罚;对拒不改正的,同时适用按日连续处罚办法,提高了违法成本,通过强有力的惩处形成更高的震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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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通过
一批人事任免
当天的会议,还表决通过了一批人事任免。依照相关法律,鉴于洪泽生同志任职年龄原因,接受其辞去泉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职务的请求,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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