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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XZA10版:同城/厦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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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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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行业除外 厦门岛内拟禁电动车
《厦门电动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取消禁卖电动车的规定

N海都记者 陈志坚

海都讯 厦门思明、湖里两区拟将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邮政、快递等特殊行业经公安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发放专用标志的电动自行车除外。

昨天,《厦门经济特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全文在厦门人大网站上公布,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今年3月30日,厦门市公安局起草的《厦门经济特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稿,在政府网站公布。5月初,厦门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并原则通过草案,但根据征求的意见和建议,作出较大调整:一是取消岛内禁止销售电动自行车的规定;二是在保持岛内禁止电动车上路的前提下,对邮政、快递等特殊行业做出例外规定,以有效化解最后一公里的民生保障问题。

昨天,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市政府提请审议的《厦门经济特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草案)》,在厦门人大网站上公布,再次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规定(草案)》,销售电动自行车有一系列的严格规定,例如所销售电动车符合厦门准予登记电动车产品目录;如实建立电动车进货、销售台账;提供电动车废旧蓄电池更换和回收服务;建立废旧蓄电池回收台账,按照规定保存废旧蓄电池,并定期将废旧蓄电池交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等。

《规定(草案)》还提出,公安部门对未列入厦门市准予登记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不予办理登记。

违法驾驶电动车上路的,公安部门可以扣留,依法予以处罚。公安机关应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接受处理;当事人逾期不来接受处理,且经公告三十日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被扣留的电动自行车依法处理。

而电动自行车销售者未按规定售车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也会予以处罚:销售未列入厦门市准予登记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的,依法查封或扣押车辆,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未建立进货、销售台账的,处以五千元罚款;弄虚作假的,处以二万元罚款;未按规定履行告知、承诺、保存义务的,处以五千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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