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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11版:城事/相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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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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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校学员手机落车上 他拿走被判盗窃
法院:汽车范围狭小,失主未失去对手机的控制,“捡”即是偷

N海都记者 李昌乾 通讯员 陈书雄

海都讯 昨天,石狮法院一审宣判,李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5000元。原因是,他在教练车上捡到手机,应视为偷。

李某今年28岁,四川人,来石狮10多年了。案发前,他在石狮永宁镇一家游泳馆当救生员。

事发今年3月20日下午1点,李某去驾校练车,发现教练车副驾座上,有人遗落了一部银色iPhone6S,他趁人不注意,就把手机捡起放到自己口袋,随后借上厕所之机,把手机放在一纸箱杂物处,不久又取出藏到牛仔裤腰间,直到下午2点半准备回家。

见李某要提前离开,施先生掏手机想看时间,才发现手机不见,便拦住李某询问,李某否认。施先生随后报警。民警调查询问,李某承认是自己“捡”到了手机,才将其还给对方。

经办法官介绍,根据当时情况,教练车只有两人轮流驾驶,李某应当知道手机系施先生掉落的。同时,小汽车范围狭小,虽然手机掉落,但施先生没有失去对手机的控制,随时可发现并找回。而李某将手机捡起藏匿,主观是非法占有,客观上,趁人不备秘密实施,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石狮法院审理查明,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价值4669元,构成盗窃罪,考虑李某作案具有偶然性,遂只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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