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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18版:城事/晋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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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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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实施首例“职务犯罪预防告诫”

N海都记者 李昌乾

海都讯 昨晚,石狮市检察院通过官方微信发布全市首例“职务犯罪预防告诫”。通报称,石狮市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科干警日前到石狮市海洋和渔业局,向该局工作人员李某宣读《检察预防告诫书》。

据悉,李某因受贿一案被石狮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石狮法院于日前判决李某构成受贿罪,因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这是今年石狮市第一起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职务犯罪案件。判决生效后,石狮市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科干警立即对李某进行约谈。谈话中,李某对自己的错误行为“感到懊悔和羞愧”。

今年6月,石狮市检察院制定出台了《职务犯罪预防告诫暂行办法》,针对5类对象,结合查办职务犯罪情况,就其存在的职务犯罪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教育谈话、警示提醒、训诫督导,促使其自觉防范和抵制职务犯罪。

按照规定,5类对象具体为:1.经初查后,发现有非规范职务行为或职务违法行为,但尚不构成职务犯罪的案件,作出不立案的个人或单位;2.经立案侦查后,认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被撤销案件,但存在职务过错的个人或单位;3.构成职务犯罪,但被依法不起诉的个人或单位;4.构成职务犯罪,但因其他法定情形,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个人或单位。

此外,预防告诫对象为单位的,单位负责人为告诫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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