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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XZA13版:天下/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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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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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损害红会名誉拟追责

施行23年后,红十字会法首次大修。27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增设法律责任专章,明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制造、发布、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红十字会名誉将被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修订草案还提出,红十字会要建立经费、物资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

修订草案提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给红十字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情形包括:冒用、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的;制造、发布、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红十字会名誉的;侵占和挪用红十字会的经费或财产的;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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