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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6版:城事/相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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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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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16)闽05民破3号之一

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根据丁加胜的申请裁定受理泉州宝驰鞋业有限公司(下称宝驰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当日指定泉州市久益华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宝驰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管理人(联系人林娜,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刺桐路国际华城1号楼308室,15659087773、0595-24677449)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宝驰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16年10月28日8时30分在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楼五楼大法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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