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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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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宝驰鞋业有限公司、吴志勇: 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根据丁加胜的申请裁定受理泉州宝驰鞋业有限公司(下称宝驰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当日指定泉州市久益华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联系人林娜,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刺桐路国际华城1号楼308室,15659087773、0595-24677449)。因宝驰公司已经停止营业、吴志勇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5民破3号裁定书、决定书、(2016)闽05民破3号之二、之三通知书,内容如下:一、宝驰公司及吴志勇应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拒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相应责任;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三、自本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法人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本院许可,不能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五、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16年10月28日8时30分在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楼五楼大法庭召开,届时法定代表人和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准时参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决定书、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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