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 |
- |
- |
- |
|
|
|
- 2016年7月19日
- 3上一期 下一期4
- 按日期查找
- 版面导航
|
N海都记者 黄颖 海都讯 昨日,海都记者从漳州市人社部门了解到,为了规范开展工伤康复工作,满足工伤职工康复治疗的需求,人社部门决定将漳州市医院和漳州市中医院作为漳州市工伤康复试点机构。 工伤职工需要进行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的,用人单位应事先填写《工伤职工康复治疗申请表》,经漳州市医院或漳州市中医院康复科出具康复治疗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由漳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批准,其在定点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治疗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需再次进行康复治疗或工伤康复治疗的时间需要延长的,需填写《工伤职工康复治疗申请表》,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同意,经漳州市医院或漳州市中医院医政科出具康复治疗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漳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批准。 | |
| 3上一篇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