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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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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峰镇炉中村溪边巷61号潘德尚: 根据相关线索发现,你涉嫌与潘瑞煌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在乐峰镇炉中村共同违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等相关规定。根据法律有关规定,请你本人于2016年8月6日前携带下列材料到我局接受调查,逾期不到的,我局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具体材料如下: 1.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他人配合调查,需携带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用地批准有关材料(用地批文等)。 联系人:刘元生 电 话:0595—86397625 地 址:南安市二环路溪美工商大厦八楼办公室 南安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7月2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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