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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11版:城事/晋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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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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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余彬先生:贵方于2015年7月1日与本会所签订《租赁合同书》,向本会所承租泉州市丰泽区“凯祥养生会所”位于丰泽街凯祥大厦四楼(共计1250.8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根据合同第四条,乙方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向甲方支付该季度租金。乙方如逾期未支付足额租金,视同乙方违约,乙方应以所欠租金按日千分之五付滞纳金;逾期超过15天,甲方有权终止本租赁合同。鉴于贵方逾期支付租金超过半年,且拒接电话及通知函,本会所决定解除合同并通知如下:贵方与本会所签订的《租赁合同》解除,且本会所保留通过法律途径向贵方追索租金、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望余彬先生见报日起10天内回会所处理一切债权债务,如未如期处理,一切后果自负。

丰泽区元和养生堂

2016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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