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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XZA08版:同城/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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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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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昨举行,审议两部法规
老字号传承应不少于30年

N海都记者 陈志坚

海都讯 昨天,厦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三十九次会议举行,审议了《厦门市老字号品牌保护发展促进办法(草案)》和《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办法(草案)》两部法规。

其中,在《厦门市老字号品牌保护发展促进办法(草案)》中,修改稿将有关厦门老字号的定义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厦门老字号,是指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者服务,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背景、鲜明的地域特色和文化底蕴,得到社会广泛认同,形成良好信誉的企业名称、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等,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认定的称号。”同时,在有关认定条件的规定中明确“字号或者商标传承不少于30年”。

办法草案还对侵犯“厦门老字号”称号专用权的处罚做出了规定:违反本办法,擅自使用与“厦门老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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