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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3版:今日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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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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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泉州市金顺盛塑胶材料有限公司(注册号:350504100021582,法定代表人:吴建兴,身份证号码:350500196110281531):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主要从事流延膜生产,未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于2016年3月正式营业至今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及环保竣工验收手续;生产过程中挥发性废气无组织排放,危险废物未按照规定进行管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止生产,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因无法直接送达《泉州市洛江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泉洛政环罚字〔2016〕11号),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有关规定,现将决定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泉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洛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洛江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泉州市洛江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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