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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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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追踪之海都深读“被负债者的呐喊”
夫妻一方赌博负债 不属共同债务
最高法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作补充规定,未举债夫妻一方未审不担责,防止仅凭借条就认定债务的做法;海都深读曾关注泉州“被负债者”,新规引发热议
本报报道引发关注

N海都记者 李昌乾 陈晓婷 新华

核心提示 昨日,最高法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强调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该规定自3月1日起施行。

去年12月12日,海都深读第110期报道《“被负债者”的呐喊》,对备受争议的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进行探讨,关注泉州一群在夫妻共债中的“被负债者”,在他们当中,很多人仅因夫妻中另一方签下的欠条,就要承担共同偿还债务的责任。

根据补充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法同时下发相关通知,明确提出,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此外,要防止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仅凭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就认定存在债务的简单做法。

“如果早有这规定,我也不至于受这么多苦。”“被负债者”丽梅昨日接受海都记者回访时如是说。当然,也有“被负责者”和律师指出,这一补充规定“完全没有限制家事代理权,还是举证责任倒置,现实意义不是很大”。

——新规——

虚构和非法债务,历来不受保护

最高法指出,近年来,公众持续关注“24条”(简称,即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适用问题,对此条文存在不同解读。

“有的离婚案件当事人虚构债务或为赌博、吸毒、非法集资、高利贷、包养情妇等目的恶意举债确实存在。”最高法明确表示,这些确为虚构的债务和非法债务,历来不受任何法律保护,不属于“24条”适用范围。

对于现实中适用“24条”判令夫妻另一方共同承担虚假债务、非法债务的极端个例。最高法指出是因为极少数法官审理案件时未查明债务性质所致,与“24条”本身的规范目的无关。

最高法强调,当事人本人、证人应当到庭并出具保证书。未举债夫妻一方如果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为虚假债务,但能够提供相关证据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人民法院未经审判,不得要求未举债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在相关案件执行工作方面,最高法提出,要树立生存权益高于债权的理念,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执行涉及夫妻双方的工资、住房等财产权益,甚至可能损害其基本生存权益的,应当保留夫妻双方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执行夫妻名下住房时,应保障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一般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

——回访——

“早有这规定,不至于受这么多苦”

新规在“被负债者”群体中引发热议。昨日下午,海都记者回访了海都深读报道过的3名“被负债者”。

18年前,泉州市区丽梅的丈夫欠下24万债务后,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由于是婚姻内欠下的债,虽然丽梅没有上过法庭,但在执行的过程中,被追加为债务人。房子被拍卖,丈夫跑了,一个人带3个孩子,还要还债。丽梅说,她的这辈子,就因为“24条”被害苦了。

昨日,谈起“被负债”,她仍然怒不可遏。听说了最新出台的补充规定后,丽梅连连叹气,“如果早年有这规定,我也不至于受这么多苦”。丽梅指出,新规提到:“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不过,已经是18年前的事了,她如今也不想再争取什么了。

“举证责任没改,现实意义不是很大”

与丽梅相比,“被负债者”杜月则认为,新规没有实质性改变,让她“有点失望”,“共债共签,只字未提”。

她说,最高法增加的两款规定,只是强调非法债务、虚假债务不受法律保护,跟以前的法律规定是一样的,并没有对24条进行任何有实质意义的修改。“实际上,新规完全没有限制家事代理权,还是举证责任倒置。现实中难就难在这里,连这笔债务都不知道,去哪举证?新规的现实意义不是很大。”

而“24条”公益群则联系了两位福建籍的全国人大代表和一位律师朋友等,理性反映诉求,成员之一王锦兰再次呼吁对24条备案审查。

——观点——

“兜兜转转半天,仍由法官裁量”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厦门大学法学院司法哲学研究中心主任周赟

其实一开始就不应该出任何解释,没有任何帮助。兜兜转转半天,仍然回到了他之前说的那个观点上,即“交由法官自由裁量”。

是不是虚构债务,是不是违法犯罪所负债务,不是个人说了算,仍是需要调查取证。因此,出台的这个补充规定,只能是再次确证之前说的,相信法官的能力,相信法官对法的操守,交由法官自由裁量。

“只是强调以前规定,举证责任仍在配偶”

——福建尚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家洪

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此前,“24条”争议不断,主要的原因是,把举证责任给了配偶一方。配偶要拿出证据,证明这不是共同债务。补充规定出来后,并没有改变这一现状。仍然需要配偶一方来举证,其实是没有多大意义。

原本恶意举债和用于违法犯罪所负债务,法律就不予保护,这次只是“炒冷饭”,并没有新意。因此,只有回到“谁主张谁举证”这个规定上,才是解决问题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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