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17年3月3日
  2. 3上一期  下一期4
  3. 按日期查找
第A07版:同城/漳泉

  1. 版面导航
2017年3月3日
http://www.mnw.cn          闽南网
□“女子被按在女厕墙角 三名消防兵破门救人”追踪
精神分裂症男子 一审获刑10个月

N海都记者 陈紫玄 通讯员 王东飘 张国基

海都讯 年轻女子小霞(化名)来泉州找表姐散心,却大白天在西湖公园厕所内,险被尾随而入的陌生男子强奸,好在消防官兵及时出手,她才躲过一劫(本报2016年5月6日曾作报道)。近日,这起案件被丰泽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江西男子卢某一审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卢某供述,事发时他到西湖公园游玩,见一女子走进女厕所,心生歹念,便跟着进入女厕,两三分钟后女子出了格子间,他便冲上去将女子抱住试图不轨,后被消防队员制服。根据泉州市第三医院司法鉴定所开具的司法鉴定,卢某为精神分裂症患病中作案,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法院认为,卢某系犯罪未遂,其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及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但仍应负刑事责任。

□释法

精神病不是“免责金牌”

福建致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蒋宏斌表示,精神病人的确是一个人的责任能力丧失或者减轻的事由,但并非“免责金牌”,刑法对精神病人的责任能力分3种情况:即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和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并区别对待。

蒋律师解释,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上一篇  下一篇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