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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6版:城事/相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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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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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采伐许可证
村民砍伐承包林被判刑

N海都记者 陈紫玄 通讯员 李新鹏 姚焙威

海都讯 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永春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一起滥伐林木案件,潘某犯滥伐林木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7000元。

“山上本来有一片树林,现在遭到了砍伐!”去年11月21日,当地森林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经调查,去年4月至5月期间,某村村民潘某想在自家承包林地改种水果树进行经营,认为到林业部门办理采伐许可证手续繁琐,因图省事,怀抱侥幸心理,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任意采伐自己承包的山场林木,经依法鉴定,被采伐的林木林地面积共计29.7亩,蓄积量达64.7989立方米。检察院认为,潘某行为已触犯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于今年3月20日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据了解,三年来,永春检察院共受理审查逮捕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5件6人,经审查,批准逮捕4件5人,不批准逮捕1件1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37件58人,经审查,提起公诉32件49人,不起诉5件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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