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南京3月3日电(庄园 王梅翠 智春亮)2014年5月30日,常州武进人士张先生在某豪华SUV品牌的4s店内看中了一辆越野车,并于一个月之后与该品牌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签订汽车买卖合同,同时支付购车款80余万元。在之后的行驶过程中,张先生并未对汽车的配置等问题产生任何异议。
80余万买SUV发现广告与实际不符 消费者状告4s店
2015年5月15日,该品牌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致函张先生,称由于印刷错误,其购买的车型中的“中央电子差速锁及座椅侧向调节”在车辆宣传手册中标注为标准配置,而实际中则为选配装置。为了弥补张先生的损失,该公司愿进行8000元的现金补偿或以车辆保修维修代金券的形式进行补偿。
在收到销售公司的致客户函后,张先生方知晓自己的汽车并未配置上述两项装置。张先生认为自己根据宣传册中关于车辆配置的描述,才最终决定购买该车辆,但实际购得的车辆却与宣传的不一致,汽车销售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虚假宣传和欺诈。2015年7月,张先生将汽车销售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其损失30万元。
对于本案,武进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涉及的车辆宣传册是国际通用版本,册中写明具体配置还应垂询当地经销商。而张先生购买该车时未发现宣传册与车辆实际配置有出入,查看车辆、试驾、签订合同时也未对所购车辆配备项目提出异议,可以认为,张先生并非主要基于讼争的两项配置而购买该涉案车辆。且购车合同中也未明确标明配备“中央电子差速锁”及“座椅侧向调节”装置,4S店并未承诺涉案车辆配备该两项装置,故张先生并未因4S宣传册存在问题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汽车销售公司并不存在欺诈行为,对张先生的诉请,法院依法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