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9日,成都市消协公布了2015年侵害消费者权益系列典型案例。据悉,2015年,成都各级消协共受理并解决消费者投诉11098件,其中,关于价格的投诉占到了7.5%,消费者因商场超市标价与售价不统一获得赔偿即是典型案例之一。
2015年11月6日,消费者何女士在成都某购物中心购买散装豆腐干,货柜上价签为14.9元/斤,其随手装了约1斤左右到收银台支付了27.2元。事后何女士看了收银小票发现,该豆腐干重量为1.375斤,单价为19.8元/斤,与价签14.9元/斤不符。
商超标价与售价不统一 成都消费者买27元豆腐干维权获赔500元
购物中心负责人称,该豆腐干是11月5日晚上总部通知由19.8元/斤下调到14.9元/斤,柜台工作人员对其标签进行了更换,但未及时将收银系统价格进行变更,导致11月6日何女士购买了该商品时计价出现了差错,并表示愿以商品标签价与实收价之间差价6.74元的5倍予以赔偿,即赔偿33.7元。对此赔偿方案,消费者未接受,并投诉到了消协。
此投诉后,消协从何女士提供的该豆腐干标价签的照片和收银小票,证明其反映的问题属实。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辩词,消协指出了购物中心存在违反消法、价格法规定的行为事实,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由购物中心给予何女士500元的赔偿。
消费者被多收6.74元,获赔500元,依据何在?成都市消协秘书长解释称,本案中,经营者的行为符合《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有下例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而其辩称收银系统未及时变更价格数据属内部管理范畴,未尽到自身的管理义务,不能作为实施违法行为的理由,没有法律支持的依据。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记者 任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