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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3版:今日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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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12日

清理“治安高危人员” 犯得着草木皆兵么

N陈方

为确保大运会安全,深圳警方开展的“治安高危人员排查清理百日行动”近日已告结束。深圳市公安局介绍,100天里共有8万余名“治安高危人员”被清出深圳。(4月11日中国日报网)

如果你还对所谓的“治安高危人员”不明就里,请看深圳相关部门的界定:“治安高危人员”就是指无正当理由长期滞留深圳、行踪可疑、对社会治安构成现实威胁的人员,特别是生活规律异常或经济来源可疑的人员。

当深圳方面将此作为成绩“自我表彰”时,是否想过它激起的强烈舆论反弹?深圳清理的“治安高危人员”并不是事实上的犯罪者,充其量只能说他们可能对城市治安有一些“潜在威胁”而已。在这些人没有事实违法的前提下,深圳大规模的清理行动有什么法律依据?

以法治精神观之,与其说“治安高危人员”有可能违法,倒不如说深圳警方行动本身涉嫌违法,侵犯这些人的公民权利。

法国思想家博丹在《国家六论》中写道,“每个公民,即使是最微不足道的公民,也有某些权利。”可惜,在深圳这个以改革开放著称的城市,8万余名公民仅因为生活作息不规律、经济来源可疑等原因就被剥夺了在这个城市存在的权利。

而深圳方面振振有词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为大运会召开“保驾护航”。不客气说,这又是城市过敏症的表现。大型赛事在即,城市有序安保、防患于未然当然是必要的,但犯得着草木皆兵么?当城市“净身”以侵犯公民权利为前提,并且超出法律允许的范畴,民众的反感情绪就不可避免地衍生。举办一场大运会就清理8万名“治安高危人员”,难怪网友说,“大运会咱不办了,行么?”

当然,这是偏激之词,大运会不可能不办,公众只是希望城市整顿要合法进行,不能肆意损害个体权利,一些边缘人群即便真的是不得不割的“脓包”,也不能随意冠以莫须有罪名一割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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