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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21版:闽南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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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29日

卫生局:病历篡改不符规定
□“产检正常的双胞胎 缘何产后双双夭折”追踪

N本报记者 杨清竹 林艺芬

本报讯 昨天下午,漳浦的林先生来到漳州市卫生局医政科,了解医疗事故责任认定申请的相关事宜。目前,漳州市卫生局已介入调查。

林先生的妻子怀有双胞胎男婴,入住漳州市医院一周多,4月1日妻子的下体突然大出血,满怀期待的双胞胎先后夭折。此后,林先生发现,院方窜改待产观察记录,未经家属同意擅自火化首个胎儿等问题,虽然市医院医政科一一回应了林先生的质疑,但回答并不能让林家满意(详见本报昨日A4版报道)。

卫生局:

病历改动不符规定

根据《福建省病例书写规范》(2003年修订版)病历书写基本规定要求: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别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别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除去原来的字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也明确规定: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抢夺病历资料。

漳州市卫生局有关部门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上级医师对下级医师所作病历记录的一些修改,必须用不同颜色的笔来签,像一些关键性的东西,如时间性的问题,是不能随便修改的,“这起事件中,病例的改动痕迹确实没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妇产科医生:

抢救存在延误之嫌

记者请教的某医院妇产科医生,在查看了游女士的病历记录后,发现诸多问题,并一一做了分析。

该医生说,胎心率是判断胎儿安危的重要指标。漳州市医院待产、产程观察记录显示,游女士4月1日08:15~09:45记录为:胎心率70次/分,持续1小时多,并报告“阴道出血”,其中08:16,医嘱吸氧2小时,却未能找到医生的其他处理意见。

在医学上,胎心率<120次/分,属于缺氧严重的情况;胎心率<100次/分,提示胎儿缺氧严重,可随时胎死宫内。也就是说,胎儿此时处于缺氧严重的状态中。

当天短期医嘱单显示:09:38,剖宫产术。待产、产程观察记录显示:09:45,送手术;09:45有宫内缺氧、可疑胎盘早剥,已做好术前准备,送手术室。

这位妇产科医生表示,这份剖宫手术记录单上写明,术前诊断为胎盘早剥,术后诊断为重度胎盘早剥,麻醉记录单显示游女士10:30进入手术室,10:45手术开始,与待产、产程观察记录09:45送手术时差了整整1小时。但是,却未能从其他记录中找到值班医生处理意见,也没有体现“及时终止妊娠”的评估及处理方式。因此,医院存在抢救延误的嫌疑。

律师看法:

侵犯知情权决定权

在双胞胎夭折事件中,林家提出的质疑之一——A胎遗体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送去火化。对此,福建方圆人律师事务所周纯律师表示,医院的这种行为,是对家属的知情权和火化决定权的严重侵犯,即使胎儿是因为有严重传染病致死,在不适宜由家属处理尸体的情况下,也应该事先告知家属,跟家属说明具体情况。对此,家属可以追究医院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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