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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20版:闽南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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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25日

漳州发出首张“禁止令”
东山两男伤人获缓刑,被禁止进入夜总会、酒吧等娱乐场所

N本报记者 曾炳光

通讯员 林明东 涂秀珠

本报讯 东山的陈某、王某,在大排档向人讨要女孩电话,被对方挖苦后,将人打成轻伤。

前日,东山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陈某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判王某拘役5个月,缓刑10个月,同时禁止陈某、王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夜总会、酒吧等娱乐场所。两被告人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5月1日实施以来,东山法院发出的第一张禁止令。据了解,这也是漳州法院系统发出的第一张禁止令。

【案件实录】

两男把人打成轻伤

被禁止进娱乐场所

去年6月1日凌晨3时许,陈某、王某在东山“多彩扎啤城”喝酒时,陈某见邻桌一女孩长得漂亮,便过去向张某(与女孩同桌饮酒)打听女孩电话。张某挖苦说:“就你这种货色,是不可能把她追到手的。”

陈某听后,与张某吵起来,击打张某的头,王某见状也踢了张某腹部一脚。随后,陈某与张某互相拉扯到“多彩扎啤城”门外,张某摔倒在地时,陈某又往他头上踩几下,王某则被围观的群众拉住。

经鉴定,张某右侧小脑幕上少量蛛网膜下腔出血、多处软组织挫伤、皮肤擦伤,为轻伤。

庭审法官认为,陈某、王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两人有自首行为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因陈某、王某是在娱乐场所沾染恶习实施犯罪的,为强化对两人的有效监管、促进其教育矫正、防止再次危害社会,作出适用禁止令的决定,禁止陈某、王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夜总会、酒吧等娱乐场所。

【以案说法】

辅助性刑罚手段

减少再犯罪几率

《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一条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本案庭审法官称,缓刑禁止令是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在其管制或缓刑期间,采用的一种辅助性的刑罚手段,是对社区矫正的有益补充。针对不同的案件情形,有针对性地禁止被判处非监禁刑的犯罪分子进入特定区域,既有利于犯罪分子的改造,减少犯罪分子再犯罪的几率;从一定层面上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减少不稳定因素。

去哪 见谁 干啥

都能监管到

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叶庆瑞说,禁止令的具体内容为禁止“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和“接触特定的人”三种情形。“禁止令”有效解决了被告人在缓刑期间不受限制、难以管理的被动局面。缓刑犯不仅不能违法犯罪,也不能违反禁止令,去哪、干啥、见谁,都能管到。

东山法院根据陈某、王某犯罪成因,有针对性地作出上述禁止令,既有利于对被告人的教育改造,更有利于保护被害人及特定区域、场所和特定的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正常秩序。而对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缓刑犯,人民法院根据社区矫正机构提请的建议书,将依法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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