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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12版:闽南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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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9日

厦门提基本医疗保险

N本报记者 郑友贤

本报讯 昨日,记者从厦门市政府获悉,厦门从7月1日起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减轻城乡参保居民医疗负担。

根据通知,厦门扩大享受门诊使用国家基本药物优惠政策的参保人群。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未成年人、大学生,在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及零差价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产生国家基本药物的药品费,每人每年不超过500元的部分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全额报销,其余门诊医疗费,按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支付。

同时,厦门进一步提高保险中住院医疗费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报销比例,统筹基金报销比例提高到70%以上。城乡居民住院医疗费超过社会统筹医疗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按以下比例报销,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医疗费用累计计算:医疗费用不满10000元的部分,在三级、二级和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分别由原来的55%、65%和75%提高到60%、70%、80%;医疗费用满10000元、不满20000元的部分,在三级、二级和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分别由原来的60%、70%和80%提高到65%、75%、85%;医疗费用满20000元的部分,在三级、二级和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分别由原来的65%、75%和85%提高到70%、8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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