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薛辉
本报讯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我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将全部实行竞聘上岗的聘用制,实行合同管理、以岗定薪的岗位管理制,未能竞聘上岗的在编与非在编人员将被清退。
合同制管理
三年为一个聘期
据了解,省政府已要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在设岗时,要保证医药护技岗位占主体。管理工作也尽量不设专门人员,而是由专业技术人员兼职。
按照要求,竞争上岗的对象为本单位在岗工作人员,包括在编的正式工作人员与非在编的(临时)聘用人员。竞聘时,先行组织在编正式工作人员参加竞聘上岗。如有岗位空缺,再安排一定比例的空缺岗位,组织本单位符合岗位条件的非在编(临时)聘用人员进行竞聘上岗,非在编人员上岗后仍实行非在编(临时)管理,落聘人员予以清退。不具备执业(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竞聘专业技术岗位。如果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已经聘任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人员,单位无相应岗位空缺的,首次岗位聘用时可按现聘职务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按照省里统一安排,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事制度改革将在9月底前全面完成,实现全员聘用制,竞聘上岗的人员三年为一个聘期,实行合同制管理。
竞聘上岗前,各地将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符合条件的非在编(临时)聘用人员进行聘用考核,并在核定的编制数内,为考核合格者办理入编手续。不符合考核入编条件、竞聘上岗条件的非在编(临时)聘用人员,在完成竞聘上岗工作后,由各地自行清退。
被清退人员
可获得一定补偿
落聘的原在编正式工作人员,所在单位要为其组织转岗培训,并至少提供两次本单位内部岗位的上岗机会。这类落聘人员还可以在县域内统筹安置,鼓励其到仍有空缺岗位的乡镇卫生院工作。
如果通过上述举措还是未能上岗,具体分流如下:
1.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连续工龄满20年以上的人员,因体弱多病等原因难以坚持正常工作的,通过一定程序后可在本单位内部提前离岗,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
2.对其中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的分流人员,与单位解除人事关系后,按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和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
3.对40周岁以下、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关系的分流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并通过国家考试参加大专以上正规学历教育的,除按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和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外,按规定可一次性补助50%的学费。
非在编人员如未被聘用,将由单位按劳动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其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按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本人解除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这类人员也可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