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人物:王学明(化名)
上榜理由:该北大教授与一高中女生保持两年情人关系后报警称被敲诈
N平波
2009年,北大教授王学明(化名)和高中生小丽(化名)在丽江邂逅成为情人,两人年龄相差26岁。王学明承诺帮助小丽上北大读书,却一直没实现。在做了两年情人后,今年4月小丽再次要求到北京上大学未果,便向王学明索要30万元,两天后她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刑拘,近日已进入起诉阶段。此案引发强烈关注。(见本报今日A19版)
看完报道可知,小丽是自愿成为王学明情人的,在之后两年的畸形恋中,小丽也一直“随叫随到”,直到被刑拘还称“不恨”王学明。
广大网友却纷纷同情她,原因在哪里?在于王学明为了玩弄小丽,一直采用欺骗手段许诺帮她上北大。但事实证明,他没有这个能力。可恶的是,他明明无法为,却继续画饼,等到小丽索要钱财,他转而报警,从道德上的施害者变成法律上的受害者,小丽则从道德上的不幸者沦为法律上的犯罪嫌犯。
人性与道德在这里碰撞,结果道德败下阵,人性现出丑陋。而这些都是围绕“北大”这一核心资源展开的:因王学明自我介绍是北大教授,小丽顿生仰慕之心,认识当晚便与他同住一房;因为王学明不断声称帮她上北大,小丽两年来心甘情愿当情人,不惜耽误高考……
这样述说,并非要将矛头对准北大——事实上该案属个人事件,跟北大毫无关系——而是要指出王学明的卑劣之处,利用北大教授的光环持续欺骗涉世未深的小女孩,“北大”之于他不过是教书谋生的场所,可他却当成自家的“鱼饵”。在法律上有利用职务侵占罪一说,那么,王学明的行径在道德法庭上是否也构成“侵占罪”,侵占小丽的身体,侵占北大的声誉以及教师形象?
在法律上,王学明是无罪的,可在道德上他缺乏起码的廉耻,对这样的老师,北大应该开除——教师讲台拒绝流氓成性者,这是无须赘言的常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