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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XZA33版:厦门房产/二手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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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21日

新版《协议书》下月启用 或规范行业发展

N本报记者 林秋燕

“看房”是二手房交易的第一环节,也是重要一环。为了预防跑单,带客户看房时,房产中介通常会要求购房者在其制作的《看房书》上签字确认,房产中介一旦发现其带看的房产被交易,并且买方曾经是自己带看过的客户,无论是买卖双方自行交易,还是通过其他中介成交,均会向买方索要全额中介费。依据是《看房书》中类似“经我公司介绍上述房产后,委托人无论通过何种途径与业主成交,或介绍他人与业主成交,均视为我公司介绍,支付中介佣金”条款。在二手房交易中也由此产生了非常多的纠纷。

为了减少和避免此类纠纷的产生,由厦门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牵头制定的《厦门市委托购房协议书》将在下个月启用。

看房合同不完善 房产纠纷多

之前,厦门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也常受理类似纠纷,厦门法院也受理不少这类案子,结果常常因中介提供的格式条款为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故被认定为无效条款。其实,很多纠纷中,是因为购房者并不清楚二手房交易的一些权利与义务,出现“非主动跑单”,才惹官司上身。不过最主要还是中介公司自行拟定的《看房书》由于存在格式条款的不合理、不完善,并不能起到保护双方权益的作用。对于不少中介公司而言,因自制的《看房书》不规范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一旦出现了纠纷,他们有的都不愿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于是采取骚扰、威胁、纠缠购房者等行为。特别是最近一两年,这种情况愈演愈烈,纠纷不断增多,给不少购房者带来麻烦。

为此,厦门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就开始研究探讨制定新的统一的《厦门市委托购房协议书》,也广泛征求了有关律师、仲裁机构和司法部门的意见。这份新的《厦门市委托购房协议书》在维护购房者及中介方双方权益方面做出了更深层次的尝试。厦门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林琴秘书长也提醒购房者,今后在看房时,可以要求与中介公司签订这份统一文本的《看房书》。这份合同文本上有协会统一的标志:抬头合同编号为“厦房中协(经纪)号”,结尾“注:本委托购房协议书由厦门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推荐会员单位使用”。

新协议书分解佣金

中介按服务内容收费

厦门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林琴秘书长表示,此次《厦门市委托购房协议书》和以往看房书最大的一个不同就是,将佣金进行分解,房产中介按照所提供的服务内容来收费,即分成提供房源带看房的居间服务和促成成交提供签约服务两大环节来计费。购房者可自由选择中介为其提供的服务事项。

记者也发现,协议书中除对服务内容进行分解外,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也更加具体明确。如房地产经纪人员在提供服务时应主动出示从业证书或上岗胸卡;客户在接受服务时应主动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签署委托购房协议书。客户在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支付任何一笔款项时,务必要求机构提供正规有效的财务凭证。

此次《厦门市委托购房协议书》还特别约定,购房者如果之前已经有跟其他的中介机构看过这套房产了,要如实告知现委托的中介机构。作为中介机构,如购房者告知之前有过委托,就应该主动与购房者之前委托的机构联系,采取合作的方式促成房产的交易;作为购房者也不会因没如实告知而招来不必要的麻烦了。

中介需填资质证号

行业渴望规范发展

在协议书中,还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填写机构资质等级、资质证号、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证号。据了解,厦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有备案的约占2/3,有400多家。业内人士也提醒购房者要有风险意识,买房毕竟是大事,上百万的资金,最好还是找有资质的经纪机构。而新版《厦门市委托购房协议书》的使用,也将促使那些没有备案的中介机构赶紧去备案,也将促使整个厦门市房产中介行业更加规范。

日前,厦门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特邀律师对《厦门市委托购房协议书》进行解读,就中介机构提出实际操作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解答。该协议书11月将在会员单位中推荐使用。中介机构和购房者在使用过程当中有发现什么问题也可以向协会反馈,协会也将不断完善该协议书。

“协会统一制定《厦门市委托购房协议书》的目的是保障购房者和经纪机构双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整个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我想如果双方都能认真地按照协议书的要求规范操作,可以减少、避免很多不必要的纠纷。”林琴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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