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通讯员 李琛 李卫群 本报记者 曾炳光
本报讯 让朋友借自己之名透支,结果他得替朋友还透支的本息之外,还得领刑又交罚金。昨日,华安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
2008年3月26日,杨某借用黄某和蒋某(另案处理)的身份证,向建设银行漳州分行东城支行申请办理两张龙卡汽车卡。杨某经黄某的同意持有并使用署名为黄某的龙卡汽车卡,在同年4月23日对该卡进行透支,到去年9月14日,共透支本金计29056元,利息、滞纳金计9295.85元;也就是在去年9月14日,黄某才代为杨某归还透支的全部本息款,并在同年9月16日到华安县公安局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