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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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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7日 德化法院 德化男子吕某祥,乘坐摩的到目的地后,因摩的工郑某兴要摩的费12元,吕某祥只愿给8元,讨价还价不成,双方起争执。当时,吕某祥用拳头打了郑某兴几下后,还叫来4名人群殴。 事发去年7月4日凌晨,吕某祥(另案处理)在德化龙浔镇一公寓旁与郑某兴发生争执,后打电话召集苏某。苏某赶往现场途中,又电话召集洪某、郑某及苏某发(另案处理),几人准备作案工具,对郑某兴拳打脚踢。经鉴定,郑某兴的创口共长15.6cm,属于轻伤。 法院认为,洪某、苏某、郑某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各自情节等,判处洪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苏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郑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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