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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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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本报记者 苏禹成 通讯员 廖庆琳 真坚 本报讯 昨日,芗城区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陈某提起公诉。 1月17日中午,陈某来到漳州市医院门诊大楼,在二楼药房处看见许多人在排队拿药,陈某便挤进队伍中,趁一名男子不注意,迅速扒走他外衣口袋内的300元。得手后,陈某逃至医院东侧一楼与二楼转角处清点赃款。陈某没想到,他的扒窃行为被人发现。医院保卫科工作人员接到反映后,调取监控发现陈某的行踪,当场将他抓获。 公诉机关称,以往在公共场所扒窃的小偷,因一次扒窃数额不足2000元,无法达到盗窃罪的追诉标准,因此扒窃人员经常无法被追究刑事责任。不过去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只要实施扒窃行为的,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的,无论涉案数额是否达到“较大”标准,都可以按盗窃罪论处。本案中,陈某行为属于扒窃,且在门诊偷窃,对象是一些看病救急的人,影响恶劣,且陈某此前也有盗窃案底,因此虽然金额不大,但公诉机关依法将对他提起公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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