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曾炳光 通讯员 真坚 美珍
本报讯 昨日,经芗城检察院提起公诉,王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3月2日,喝酒到凌晨的王某已是走路踉跄,但仍坚持驾驶越野车回去,行至漳州市区胜利西路与芝山路岔口时,撞到前面一辆出租车。随后,王某与的士司机协商赔偿事宜,但未能谈成,的士司机遂打电话要报警,王某见状从车上拿出一把砍刀,欲阻止的士司机报警,结果被群众当场制止。经检验:王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242.60㎎/d1,属醉驾。